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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犬只未戴嘴套、伤人等,养犬人将负法律责任
2018-09-29 09:12:17 字号:

长沙:犬只未戴嘴套、伤人等,养犬人将负法律责任

湖南日报9月28日讯(记者 刘文韬)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于今年8月底审议通过了《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今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分组审查。一旦批准通过,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严格管理区内每户限养1只普通犬只,超养或饲养危险犬只没收并处每只1000元或2000元罚款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养犬人群逐步扩大,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对此,根据长沙当前城市管理的实际,条例明确了分区域管理制度,设定了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其中,禁止养犬区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严格管理区指区、县(市)政府所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并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且每户限养1只普通犬只;一般管理区指禁止养犬区和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条例同时规定,在禁止养犬区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2000元罚款。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1只并处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或者无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的,依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饲养犬只最迟30日内须办理养犬许可,有遗弃犬只行为5年内不得养犬

按照条例要求,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养犬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养犬。

条例规定,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购买、受赠、领养犬只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以及有效的犬只免疫信息、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设置的养犬许可服务场所申办养犬许可。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1000元罚款。

同时,公安机关将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区内经许可饲养的犬只须佩戴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

条例还明确了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条件,规定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条例规定,在长沙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此外,为从源头控制流浪犬带来的安全隐患,条例规定,养犬人有遗弃犬只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吊销养犬许可,5年内不予许可养犬。

犬只未佩戴嘴套、伤人、粪便清理不及时等,将依法追究养犬人法律责任

日常生活中,由于缺少养犬行为规范,导致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只粪便不及时清理等现象时有发生,并常常引发矛盾纠纷。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

条例要求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不得携带危险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条例规定的禁入单位和场所等。同时,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须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不得由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须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的公共交通工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视情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唐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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