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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消费者的衣食住行都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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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与通程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一场《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

红网时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了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衣食住行、消费金融、生活安宁······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6月18日,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与通程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一场《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会上,律师们各抒己见,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门话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也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民法典》是汽车消费维权的新利器

“就汽车消费而言,《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等条款之规定,为弱势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震认为,《民法典》是汽车消费维权的新利器。

汽车消费过程中,签合同是必然环节,涉及到合同的问题往往令消费者头疼。“甚至一些不良商家还会故意在合同中埋‘坑’,一旦出现问题就以‘白纸黑字’为由推卸责任。”彭震表示。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经营者必须要履行说明或提示义务,否则消费者有权否认该条款的效力。因此,维修公司在制定汽车维修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公平设定其和托修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若维修公司在维修期间给托修车辆造成损坏的,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店铺转让,消费者的充值卡怎么办

消费者在消费时,许多经营者都会向消费者推荐充值办卡服务,长期在此消费的消费者也一般都会办理充值。但是,当经营出现问题,店铺转让时,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受到保护?

在面对商户转让店铺时,消费者最常遇到的套路就是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所谓的“选择权”,如消费者的会员卡权益转让到另一家商户,但往往这个选择,消费者并不愿意。而商家则通知,消费者超过一定时间未使用“选择权”则视为同意,给消费者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高勇介绍,《民法典》第551条针对该类问题新增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做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通知。”也就是说,这也从以往的默认“同意”转为了默认“不同意”,如果经营者要将充值债务转让给别的商户,应当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民法典》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异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为大家解读了《民法典》。“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是要制裁经营欺诈行为,对潜在侵权者给予警示和威慑,使消费者免于被误导、被混淆、被欺诈。”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正是激发广大创业者、创新者的无尽动力,进而喷涌出更多的品牌、更好的设计、更丰富的内容,这些也纳入《民法典》中。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享有知识产权。

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业主

湖南金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亚云在会上讨论了《民法典》与车位物权纠纷的话题。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业主?

《民法典》第254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主张人防车位是自己投资的,收益归己所有。但是,绝大部分业主(购房消费者)认为,开发商建造人防车位的成本已经计入了房价,业主才是人防车位的实际投资者,业主应享有收益权。袁亚云认为,人防车位的收益权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编辑: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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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cs.rednet.cn/content/2020/06/18/7451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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