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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肇事逃逸 两块碎片揪出嫌疑人

肇事者张某与当时驾驶的面包车。警方供图

  潇湘晨报记者 张沁 实习生 张宇泽 长沙报道

  近日,32岁的张某驾车撞飞一女子,停留了1分钟后逃逸,不仅没有自首还去修车,谎称“撞了柱子”。直到交警摆出铁证,他才承认肇事逃逸的事实。原本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处理,张某因“害怕承担法律后果”逃逸,这样的行为带来了更严重的后果:符先生失去了自己的妻子,张某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月22日早上6点29分,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交警大队接辖区110民警电话称,雨花区花侯路黎锦苑小区附近的路中央躺着一人已身亡,疑似交通事故。22日晚8点多,嫌疑人张某承认肇事逃逸,雨花交警大队于3月23日对驾驶员张某刑事立案,并于当天对其进行刑事拘留。3月26日,雨花交警大队对这一肇事逃逸案进行通报。

  撞人后停了1分钟就驾车离开

  驾驶员张某今年32岁,车主王某是其表姐夫。王某在芙蓉区经营一家店铺,张某在王某处工作已有2年。22日凌晨5点左右,张某像往常一样开着面包车去黄兴镇某蔬菜批发市场进货,沿花侯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黎锦苑小区附近时,看见一个行人正由东往西过马路。

  “对方发现有车过来,就往后面退了一下。”张某交代,因来不及踩刹车,他的车前部右侧撞上对方,该女子飞到张某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又往右前方弹出。

  撞到人后,张某没有下车查看情况,他在距离事发地约10米的地方停留1分钟。张某向办案民警表示,踩了刹车往前滑行一段距离后停了下来,“没有打电话给任何人,心里很害怕,坐在车上什么也没做”。张某通过右反光镜向后方看了一下,发现没人看见,便驾车离开。

  根据现场碎片追查到嫌疑人

  22日6点29分,交警接到辖区民警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经勘查,初步认定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现场只遗留两小块疑似车辆保险杠碎片的银色塑料物,一块疑似汽车大灯的玻璃碎片,路面还有明显的刹车痕迹。

  “事故现场为雨花区高铁片区主要城市干道,虽然是清晨,但是沿线车流量较大,路况复杂,有多条小岔道,事发现场无监控无法确定事发具体时间,而周边监控视频也不清晰。”雨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唐臻说,经侦查人员多方核查比对,基本确定肇事车辆是一辆银色东风牌面包车。

  “通过反复查看监控,确定事发时间在5点52分至5点58分之间。”唐臻说,经侦查,车牌为湘AJ78××的车辆有重大嫌疑。通过卡口信息及大量视频追踪查到事发后该车右前方保险杠有明显破损,与现场遗留散落物痕迹基本吻合。22日下午,民警多次与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否认肇事逃逸,“说看到了这个人,但是并不是他撞的”。

  22日晚8点左右,张某驾驶该车来到雨花交警大队,此时该车右前大灯已更换,保险杠已进行修补,但并未修补完全。驾驶员张某仍称事发时驾车只是经过事故现场,车前保险杠是几天前撞到柱子所致,该事故与其无关。办案民警拿出事故现场遗留下来的保险杠碎片与该车保险杠破损部位进行比对,痕迹完全吻合,张某这才交代驾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全过程。

  事发后,将车送去修理店

  据了解,张某离开事故现场后,将车开到一修理店。由于修理店没开门,张某便将车停在店门口,驾驶另一辆轿车重新前往黄兴镇进货。上午10点半左右,张某回到修理店,告知店老板让其尽快将车修好,“没有告诉店老板发生了什么事故,说是几天前撞了柱子”。

  之后,张某返回高桥的住处将其妻子送到服装店上班,接着便一直待在妻子上班的店内,也没有告诉妻子发生了什么事。

  事后,张某告诉警方,由于事发突然,发生事故后很害怕,之前从没出过类似的事,不知道怎么处理,也害怕承担法律后果,张某选择驾车逃离现场。

  据了解,该车证照齐全,车保正常,本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处理,但张某却选择逃逸,目前,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涉及饮酒后、醉酒或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驾驶员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者家属

  驾驶员的逃逸行为让他很痛心

  死者姓高,今年34岁。22日上午,高女士上班途中发生意外。26日上午,记者在雨花交警大队见到了高某的丈夫符先生,符先生和高女士是益阳人,育有一儿一女,符先生在长沙县一物流公司上班,高女士在事发地附近一早餐店工作。

  “我们差不多一周或者两周见一面,但是每天都会通电话,之前已经有十多天没见面了。”符先生回忆,22日上午10点左右拨打高女士的电话便没有人接,“之后就接到警方的电话说出事了”。

  “如果驾驶员当时没有逃逸,而是送她去医院的话她可能还不会死。”对于张某逃逸的行为,符先生表示很气愤,“就算她伤重,我都还能看到她,心里都会好受一点,对于驾驶员的这种行为我感到很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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