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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后连续伤人 男子获刑五年半

  本报3月22日讯 吸毒后无证驾车接连闯祸,直到撞停在街边停放的皮卡车上。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男子被判刑五年六个月。

  为逃检查瘾君子驾车闯祸

  2017年3月21日,天下着雨,长沙新开铺南二环与书院路交叉的立交桥下,交警正在例行检查。一辆白色吉利小车正在等红灯,驾驶员眼见交警上前,趁着指示灯变绿灯之际强行启动汽车,将站在车前的交警顶至引擎盖上。

  而后,男子不顾交警如何敲打车窗玻璃呼喊停车,仍继续驾车沿转变车道前行,直至书院路格诺瑞斯酒店门口附近,被一辆红色小车拦停,引擎盖上的交警才得以摆脱。其后,男子退撞到一辆黑色小车后,继续沿书院路快速逃离,沿途又先后撞飞2台电动车。

  接连闯祸后,男子驾车按“S”型行驶。最终,撞上新开铺菜市场路边的皮卡车才停下来。男子弃车逃离现场后,被交警和群众齐心抓获。经调查,男子姓王,无驾驶证,民警还从他身上查获了65粒红色药丸(合计净重6.18克),经尿检,显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因主观恣意妄为获刑罚

  王某如此的疯狂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法庭上,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成为了本案的焦点。两者在量刑上存在差异,前罪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后罪最高刑罚为死刑。因两罪在客观方面很难区分,只能从王某肇事时的主观心态来判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无证驾驶,说明其不具备正常的驾驶能力。吸食了毒品,属于精神状态异常。加上下雨天路面湿滑,城市车辆密集等因素,行车安全风险增加。可王某为逃避惩处,先后在城区道路上冲撞他人及车辆,致使二人均受轻伤一级、三台小车不同程度损坏、二台电动车损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法院还查明王某系累犯,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故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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