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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3月1日起实施

  长沙晚报讯(记者 匡春林)昨日,市政府发布《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该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可获得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等多方面的保障。同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可享受基本生活条件等救助供养

  办法规定,凡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根据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等。其中,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住房困难特困人员,原则上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对在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救助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办法规定,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1.3倍低保标准执行。建立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与本市低保标准的联动机制。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并根据省定指导标准适时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分散供养中患精神障碍疾病、传染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上浮,原则上不低于50% 。

  据了解,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根据该办法,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对患有精神障碍疾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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