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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专指自2017年6月21日起在长沙市企业创新创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类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对象分为创办企业类、核心成果转化类,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给予相应奖补支持。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奖励补贴申报办理工作由各区县(市)、园区经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创办企业类。新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按企业实缴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税收市级和区县(市)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补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

  第六条 核心成果转化类。自高层次人才携带核心成果加入企业之日起,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按企业实缴主体税种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量部分的市级和区县(市)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补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

  第七条 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或收入增量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按最高额度奖补一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创办企业类奖补支持的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7年6月21日后在长沙创办企业;

  (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 30% 以上的股东。

  第九条申报核心成果转化类奖补支持的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7年6月21日后在长沙市企业进行核心成果转化,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

  (二)拥有1项以上(含)专利,维持在有效状态并无知识产权争议。核心成果包括: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获得国家、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项目;其他类(含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等)。

  第十条 人才所在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沙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二)属于长沙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三)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人才所在企业按所属税务登记地原则向区县(市)、园区人才窗口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为: 《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动态支持奖补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经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核心成果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长沙人才绿卡复印件(人才签名)。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区县(市)、园区经信部门牵头,按申报项目产业类别分送至宣传文化、农业、商贸等单位;各单位会同同级财政、人社、国税、地税等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并提出奖补建议名单和金额;区县(市)、园区经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审定公示。按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区县(市)、园区对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在当地媒体或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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